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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鹤煤(集团)公司后勤服务部,市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按照“依法行政、规范执业、执法必严、失职必究”的原则,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医疗服务监督职责,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卫生厅相关规定和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疗执业实行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卫生单位规范执业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规范执业和医疗安全工作,并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执业负有主要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做出卫生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信息的;
(六)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七)不依法进行校验、注册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二、医疗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市级人民政府举办并直接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开发区范围内的个体诊所、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单位(中心、站)等,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名单附后)。县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辖区内除市卫生监督机构管辖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应将本责任区域分段划片,具体分解到相关科室和每位卫生监督人员,明确监督责任,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
三、卫生监督机构职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行使下列医疗服务监督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依法执业;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四、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年对本级负责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1—2次全面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其整改,确保人民群众能享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对每次的监督检查情况、卫生监督意见及整改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每年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服务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或督查意见,责令改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同时,将督查和评估情况通报下级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实行卫生监督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混乱或有损于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失职、渎职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三)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
(四)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五)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监督指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及时提出追究建议。对不按要求实行责任追究,或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追究建议不予采纳又不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依纪向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附件:市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监督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按照“依法行政、规范执业、执法必严、失职必究”的原则,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医疗服务监督职责,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卫生厅相关规定和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疗执业实行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卫生单位规范执业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规范执业和医疗安全工作,并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执业负有主要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做出卫生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信息的;
(六)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七)不依法进行校验、注册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二、医疗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市级人民政府举办并直接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开发区范围内的个体诊所、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单位(中心、站)等,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名单附后)。县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辖区内除市卫生监督机构管辖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应将本责任区域分段划片,具体分解到相关科室和每位卫生监督人员,明确监督责任,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
三、卫生监督机构职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行使下列医疗服务监督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依法执业;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四、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年对本级负责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1—2次全面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其整改,确保人民群众能享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对每次的监督检查情况、卫生监督意见及整改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每年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服务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或督查意见,责令改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同时,将督查和评估情况通报下级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实行卫生监督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混乱或有损于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失职、渎职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三)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
(四)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五)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监督指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及时提出追究建议。对不按要求实行责任追究,或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追究建议不予采纳又不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依纪向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附件:市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监督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市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监督的
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
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
鹤壁市中医院
鹤壁市妇幼保健院
鹤壁市传染病院
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鹤壁市中心血站
鹤壁市口腔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总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
鹤壁京立医院
鹤壁爱民医院
中古眼科医院
开发区范围内个体诊所、农村卫生室(所)及社区卫生服务单位。
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
鹤壁市中医院
鹤壁市妇幼保健院
鹤壁市传染病院
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鹤壁市中心血站
鹤壁市口腔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总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
鹤壁京立医院
鹤壁爱民医院
中古眼科医院
开发区范围内个体诊所、农村卫生室(所)及社区卫生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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